十一师纪委监委机关公文办理制度
第一条 文件办理,由办公室安排专门工作人员负责登记,办公室主任提出办理意见。送师纪委监委领导和有关部室传阅。对上级急需办理的文件,要速送纪委监委主要领导、分管领导和相关部室,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阅后及时处理,迅速上报。
第二条 传阅文件要求,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按照文件阅读范围传阅,避免中途积压、漏传、误传、横传。
第三条 各类业务来文和其他事项来文,由办公室受理登记,分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,纪委监委主要领导批阅后,按程序送交责任部室限期办理。对需要集体研究办理意见的,由分管领导提交办公会研究决定。
第四条 由部室起草的以师纪委监委名义发出的文件和通知,由分管领导审签后,报师纪委监委主要领导。以师纪委监委名义下发的综合性文件,经分管领导审核后,由主要领导签发。
第五条 单项材料和专业性的材料,由各相关部室起草。综合性材料由办公室与有关部室共同起草。
第六条 凡以师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,由师纪委监委办公室对公文格式规范把关,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并予登记,由各部室自行组织印制。
第七条 师纪委监委形成的正式文件,相关部室或承办人办结后,连同领导签批件,一式 两份,及时送办公室存档。
第八条 本制度由师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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